⒈ 見“斬立決”。明清兩代刑律稱判斬刑而不經秋審、朝審核定便立刻執行為“斬立決”。
引《檮杌閑評》第二十回:“將周家慶、達觀二人,以不合妄造妖言惑眾律,擬斬立決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四八回:“情真罪當,無可出脫,就定了個斬立決。通詳上去。”亦作“斬立決”。 魯迅《且介亭雜文·病后雜談》:“他刻的前清禁書還不止這一種, 屈大均的又有《翁山文外》;還有蔡顯的《閑漁閑閑錄》,是作者因此‘斬立決’,還累及門生的。”
明清兩代對于不經秋審、朝審便可立時執行的斬刑,稱為「斬立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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